越秀金控: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規則
廣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變動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變動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及《深圳 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下簡稱《規范運作指引》)等法律、 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買賣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規范運作指引》和深圳證券交 易所其他相關規定中關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短線交易等禁止行為的規 定,不得進行違法違規的交易。 第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 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 下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 的;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每年的第一個交易日,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 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監 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最后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其名下的本公司發行 的股份為基數,按25%計算其本年度可轉讓股份法定額度;同時,對該人 員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轉讓股份額度內的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進行解鎖。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可轉讓股份數量范圍內轉讓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還應遵守本制度第四條的規定。 第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 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 動的除外。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 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七條 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應當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 和任期屆滿后六個月內,繼續遵守下列限制性規定: (一)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 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 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新增有限售 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送股、公積金轉贈股本)導致董事、監事和高 級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第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 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 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登記為有限售條件 股份的,當解除限售的條件滿足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委托 董事會辦公室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監 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名下可轉讓股份剩余額度內的股份解鎖,其余股份自動 鎖定。 第十一條 在鎖定期間,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 依法享有的收益權、表決權、優先配售權等相關權益不受影響。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應在下列 時點或期間內委托公司董事會辦公室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深圳 分公司申報個人及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公 司申請股票上市時; (二)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 后2個交易日內; (三)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的2個交易日內; (四)新任證券事務代表在公司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 (五)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其已申報的 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的2個交易日內; (六)現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離任后2個交 易日內; (七)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董事會辦公室應設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個 人檔案。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應保證申 報的個人信息及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及其前述 人員的配偶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其買賣計劃以書面 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 展情況,如該買賣行為可能違反《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 辦法》《股票上市規則》《規范運作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 和公司《章程》等規定的,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相關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并提示相關風險。 第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及 其衍生品種的2個交易日內,向董事會辦公室報告,由董事會辦公室負責 于2個交易日內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上進行披露。披露內容包括: (一)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二)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三)本次變動后的持股數量;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董事會辦公室拒不披露的,深圳證券 交易所在其網站公開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擁有多個賬戶的,應按照 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規定合并為一個賬戶。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應確保下 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種的行為: (一)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 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八條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以本公司股票 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第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遵守《證券法》第四十 四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以下內容: (一)相關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情況; (二)公司采取的補救措施; (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 (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上述“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后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 的;“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后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 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事務代表及前述人 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 (一)公司定期報告(季報、半年報、年報)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 原因推遲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 算的,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 大事項發生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四)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證券事務代表應當督促其配偶遵守 前款規定,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有 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 或監管規則等規范性文件要求有沖突時,以國家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 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公司董事會。 廣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9月17日 中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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